关于实施上海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残联规〔2025〕5号
公布日期:
2025-04-09
施行日期:
2025-06-01
各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促进本市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 际 , 对 分 散 按 比 例 安 排 本 市 残 疾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下简称残疾人职工);
(二)为残疾人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
(三)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无侵害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五)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1.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每安排1名残疾人职工每年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每安排1名残疾人职工每年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与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下限)单位承担部分,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社会保险补贴自用人单位与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起,止于劳动合同终止或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满5年(以两项条件中先届满者为准)。
同一个用人单位吸纳同一名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多项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
用人单位于符合条件的次年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或向参保所在地的区残联线下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符 合 条 件的用人单位次年未申请的视为仔细放弃,不予补贴。。
(二)审核
区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区残联将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区残联应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其他
(一)市残联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的制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三)各区残联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规范履行审核程序。
(四)各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五 ) 本 通 知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有 效 期 至 203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