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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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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沪残联规〔2025〕7号

公布日期:2025-05-01

施行日期:2025-06-01

各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完善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制度(以下简称“助学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学生

1.残疾人学生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3)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含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1)具有本市户籍;
2)父亲或母亲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
3)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并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残疾学生(含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
(二)就读成人教育机构的残疾人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就读成人学历教育机构的残疾人,就读学历不得低于本人已获得的最高学历。接受同等学历教育,享受一次补贴。
    成人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成人学历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机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大学、职工大学、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级中学等(含中等学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二、补贴标准

(一)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学生

就读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不超过6500元,每人每学年学费在限额内按实结算。

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不超过8000元;就读博士研究生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不超过10000元。每人每学年学费在限额内按实结算。

(二)就读成人教育机构

补贴对象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所需学费由个人承担10%,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90%,补贴额度为:参加中等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600元,参加专科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9000元,参加本科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13500元。

三、申请审批时间

每年2月1日至11月30日为申报、审批、给付受理时间。

四、申请材料

(一)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学生

1.残疾人学生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残疾人证》原件;

(3)本人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含注册信息)原件、复印件;

(4)本人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或电子发票;

(5)本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6)《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助学补贴申请表》。

2. 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1)子女身份证原件;

(2)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含注册信息)原件、复印件;

(3)父亲或母亲《残疾人证》原件;

(4)家庭户口簿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生活困难残疾人与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5)子女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或电子发票;

(6)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证明或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证明;

(7)子女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8)《上海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申请表》

(二)就读成人教育机构

1. 本人身份证原件;

2. 本人《残疾人证》原件;

3. 本人考试(考核)成绩单复印件;

4. 本人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或电子发票;

5. 本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6.《上海市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申请表》

上述材料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得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助学补贴由委托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申请对象或就读成人教育机构的申请对象在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可以通过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填写申请表,并出具申请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二)审批

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街道、镇(乡)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区残联审定。

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本人的银行账户;审定不通过的,区残联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镇(乡)残联,由街道、镇(乡)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原因。

六、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组织与管理

(一)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政策的制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市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二)各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的具体实施,规范履行审核程序。

(三)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会救助的认定,助学补贴免于计入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可支配收入。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和落实。

(五)各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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