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残联规〔2025〕4号
公布日期:2025-04-01
施行日期:2025-05-01
各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为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创业带动更多残疾人就业,现就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核准登记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人业主”)。
二、补贴项目
(一)开办费补贴
残疾人业主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为本人或雇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予以1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补贴分2次申请,每次金额5000元。首次申请时间为残疾人业主为本人或雇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第2次申请时间为残疾人业主为本人或雇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满13个月后。
(二)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业主或雇用的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含60%,以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依据),且残疾人业主为本人或雇用的
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缴费额的50%予以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费后补贴的方式,每季度按实际缴费月数申请结算。
同一个体工商户吸纳同一名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多项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业主,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1. 上海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补贴申请审核表;
2. 残疾人业主身份证;
3. 残疾人业主及雇用残疾人职工残疾人证;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5. 与雇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材料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得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二)审核
区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区残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其他
(一)市残联负责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政策的制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三)各区残联负责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的具体实施,规范履行审核程序。
(四)各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造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规予以处罚。对违反审核规定程序及要求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五 ) 本 通 知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有 效 期 至203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