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税务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6号)要求,为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确保本市“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阳光基地性质
阳光基地是指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残疾人(以下简称“援助对象”)相对集中地开展生产劳动、就业训练、职业辅导等职业康复活动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援助对象范围
阳光基地的援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二)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多重残疾三级残疾人;
2.智力、精神四级残疾人;
3.女性40周岁(含)以上、男性45周岁(含)以上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多重残疾四级残疾人。
(三)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暴力倾向、无传染性疾病。
(四)接受本市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精神残疾人,须经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确认已连续一年(含)以上处于稳定期且能规律服药。
(五)未享受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待遇。
三、阳光基地认定标准
阳光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地面积应满足日常职业康复活动的需求,其建设标准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并应配备与职业康复活动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为精神残疾的援助对象提供适宜的劳动培训区域。
(二)为就业训练活动设置长期、稳定的生产劳动项目。阳光基地和提供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援助对象劳动成果进行核算。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服务人员。阳光基地援助对象与专职服务人员配备比例应为10∶1。
(四)建立并公布日常工作、生产劳动、资金使用、台帐报表统计等管理制度,制定就业训练、辅导等计划。
(五)作为实行双重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其认定标准和条件及申请登记流程,应符合双重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申请流程
(一)援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自愿向户籍所在街镇残联提出援助对象认定申请,由街镇残联初审并报区残联审定。
(二)阳光基地
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向街镇残联提出阳光基地认定申请,由街镇残联初审并报区残联审定,结果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五、扶持政策
(一)劳动补贴
对阳光基地的援助对象给予劳动补贴。劳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本市同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由阳光基地按月发放至援助对象银行账户。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
援助对象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阳光基地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给予补贴。援助对象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培训费补贴
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名援助对象每月250元。培训费补贴用于补贴阳光基地为援助对象开展日常职业训练、职业辅导活动中购置辅导材料、资料耗材,聘请相关技术人员等。
(四)管理服务人员补贴
管理服务人员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1.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级或助理社工师或助理职业指导师证书的,每人每月600元。
2.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三级或社工师或职业指导师证书的,每人每月900元。
同时持上述两种以上证书的人员,按所持最高一级证书对应标准领取补贴。
3.其他未持上述证书的管理服务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五)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及维护补贴
根据《关于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每个阳光基地20万元的一次性购置补贴,基地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于符合条件新开办的阳光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且5年内不得享受一次性购置补贴。
每年每个阳光基地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不高于3万元。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于阳光基地场地维护、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损耗设备重置等。
(六)餐费补贴
餐费补贴标准为每名援助对象每月250元。餐费补贴用于阳光基地为援助对象提供午餐、点心、饮用水等。
(七)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高温费补贴
阳光基地管理服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高温费补贴。
六、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组织和管理
(一)阳光基地应与援助对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统一为援助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将组织援助对象从事生产劳动与开展各类职业康复活动相结合。建立各类管理服务制度,做好援助对象出勤情况台账,加强对援助对象在劳动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开发生产劳动项目和产品,保证援助对象开展职业康复。
(二)阳光基地生产劳动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收入可用于向参与生产劳动的援助对象发放以及基地管理、项目风险保障等方面费用开支。
(三)市残联制定阳光基地的扶持政策,推动基地发展。各区残联要加强对阳光基地的日常管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负责对全市阳光基地的业务指导。
(四)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阳光基地对援助对象的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街道、乡镇在认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时,阳光基地援助对象获得的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等,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人,提供好咨询服务和登记指导工作。
(六)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应对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阳光基地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劳动项目开发、劳动项目生产、购买税控机等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协助组织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情况评估、进入阳光基地前后的服务管理及有关的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八)区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和落实。
(九)区残联、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阳光基地各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各区残联应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原有阳光基地转制的相关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分别报市残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原则上各区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转制。
八、其他
(一)残疾人申请成为阳光基地援助对象或退出阳光基地,阳光基地的认定、管理、退出相关工作机制及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流程等操作细则另行制定。新开办阳光基地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以及既有阳光基地的一次性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阳光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
(三)在阳光基地辅助性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可参照失业、无业人员享受精神治疗药物的补贴。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建设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09〕124号)和《关于完善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相关经费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