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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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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现就调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申请开办费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实际开业经营;

  (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本人及雇用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按每次5000元分2次拨付。

  四、申请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第1次申请开办费补贴时间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为其本人及雇用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后;第2次申请时间为其本人及雇用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3个月后。

  补贴对象自获得开办费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开办费补贴。

  五、申请审批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提出申请时需填报《上海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1.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连同加盖公章的《审批表》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关于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沪残联〔2009〕43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招用残疾人帮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关于“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的精神,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含60%,暂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中的缴费基数为依据),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下列贫困残疾人:

(一)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帮工。

二、补贴范围

(一)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自己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为其招用的残疾人帮工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含代为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标准: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乘以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率所得数额的50%作为月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60%×48%[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 ×50%×缴费月(个)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60%×25%[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 ×50%×缴费月(个)

四、补贴办法

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一个季度结算一次的办法。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上一个季度内为自己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招用的残疾人帮工在上一个季度内实际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为依据,核准补贴金额。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

1、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携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

2、申请残疾人帮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携下列材料:

(1)本人和残疾人帮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和残疾人帮工《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

(5)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与残疾人帮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审核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受理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县残联批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之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每季度补贴发放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情况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备案。

六、资金来源

上述补贴经费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其他

本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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